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拒检的认定-凯发旗舰

2012年01月11日 13:0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法》中对拒检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办法》中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鉴于此,对拒检产品的认定一定要慎重严谨。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中,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要通过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检论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企业拒检时,必须要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另外,抽样完成后,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则按拒检论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验机构不能简单地以到规定时间仍未收到样品,就仓促地判定企业拒检,一定要做好细致的调查了解工作。例如企业能够提供出铁路发货单据,这种情况则不能判定企业拒检,因为导致检验单位未收到样品的原因在于铁路部门而不在于被抽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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