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3·15”活动的公告(2023年第2号)-凯发旗舰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我国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与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联盟1983年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始终都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高度关注的焦点。人人都是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环境、消费需求、消费决策、消费信心的更高要求,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消费维权的更高期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既是扩大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潜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和检验执政为民成效的重要标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着力提高全民质量素养,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推进质量全民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构建以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建立健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消费者组织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曝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全局,提出把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大力促进质量发展,狠抓全面质量提升,推动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显著增强了我国经济的质量优势。但是也要看到,我国质量总体水平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质量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迫切需要质量发挥更大战略性、基础性支撑作用,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和平、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以及维护民生的重要支撑。质量检验作为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贯穿于现代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的全过程,检验检测报告被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检验检测本身属于信任型产品和服务,本协会作为我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用户)、企业、政府、社会之间传递信任也是其应有的“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职能特点。
本协会作为质量检验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各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及地方质检机构等技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的质检专业优势和社团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向广大消费者和用户选购产品提供公正科学的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着力提升质量,督促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作用,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切实运用舆论宣传作用,向全社会提供公正可靠的质量信息和消费信息,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有效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助力质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本协会作为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2018年4月前一直承担着原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的职能职责和日常工作,自2000年开始就持续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组织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充分结合质量发展实际,不断创新活动内容,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监督作用,督促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在宣传传递质量信任、推介引导质量消费和质量、消费、维权知识普及与提高消费者的主体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并营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等方面一直发挥着应有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合力推进质量和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着力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作出了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不可或缺的积极努力和必要贡献。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为努力开创质量专业社团组织在新时代的新作用,大力推动经营者质量诚信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督促企业承诺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引领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社团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桥梁纽带作用,助力保障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生活,本协会决定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能职责,继续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组织广大重质量、讲诚信的优秀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企业是市场的重要主体,也是质量提升的重要主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良好的消费环境,既需要有关部门的科学有效监管,也需要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在内的全社会去共同积极努力。质量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质量既表现为产品质量,也表现为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是企业应该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服务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延伸。质量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确保质量诚信既是承担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是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关键因素,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该对消费者和社会的必然承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诚信不仅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元共治机制,才能凝聚起向质量强国目标迈进的强大合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注入不竭动力。
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国家强。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质量安全作为质量领域的一个重要维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国家形象。信用是人类社会联结和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一个重视质量的企业才是有前途有希望的企业,一个重视消费者的企业也才是有魅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质量提升、质量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消费者,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题中之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与《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对于“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于“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及《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监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有关“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发加强品牌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开展质量信誉承诺”等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等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倡导诚实守信”等精神,积极引导企业履行质量诚信承诺主体责任,大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企业对在2023年“3·15”所作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进行广泛宣传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着力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共筑质量诚信,建设质量强国,本协会根据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和质量信誉承诺公告宣传的证明需求而免费向参与2023年“3·15”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企业出具“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23年“3·15”承诺公告)与“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调查汇总和质量信誉承诺展示公告书面证明证书,切实推动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作出客观、科学、规范的诚信承诺,为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提供依据,督促企业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协会在本次活动中向企业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书,谨系企业公开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专项承诺与企业主动公告质量信誉情况的公告证明,不涉及评比或评价、排序。
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本协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团组织,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中,充分发挥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职能职责优势和社团中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以“切实为企业提供自愿参与的相关服务工作,不乱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干扰公平竞争,不干扰营商环境,不干扰市场秩序,不干扰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不涉嫌评比或评价、排序,更不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为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作用,广泛动员广大企业自愿参加本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广大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全力为广大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免费增值服务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大力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下最大气力抓好质量提升,大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着力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引导动员全社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升级,改善消费体验,全力营造质量诚信社会共治的氛围,提振消费信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持续为我国经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与质量强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的其它相关事宜,一律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官方网站中国质量网(http://www.11412365.cn或http://www.chinatt315.org.cn)和中国经济网“质量经济”频道(http://12365.ce.cn)发布为准。
电话:010-64201931
邮箱:caqi@c315.cn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27个部门发文部署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2024-08-21)
-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的函(2024-08-21)
- 市场监管总局等27个部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2024-08-21)
- 质量强国: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安排来了(附历届活动主题)(2024-08-21)
- 凝聚质量诚信合力 助力质量强国建设——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质量月…(2023-09-19)